(该文发表于《福建教学研究》2004年第10期)
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现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思想政治》高中(必修)一年级(下册)在“税收极其特征”一课中指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这些特征也是税收有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主要标志。该课在“议一议”的栏目中提出了:在经济生活中,税收、罚款、没收财产都形成财政收入,但就特征而言,税收与后两者有那些不同?对此,在同样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政治高中一年级(下册)教师用书》中,对财政与其他收入形式的主要区别的提示是:财政收入可以分为税收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国家机关的服务、管理收费等其他收入。在上述财政收入形式中,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是三个基本特征的统一。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与税收不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具有无偿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不具有固定性。债务收入则不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国家机关的收费具有固定性,但它以国家机关向付费者提供服务为前提,所以,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罚没收入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但对纳税人来说不具有固定性。┅┅所以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缺少一个都不构成税收。
上述提示中有三点值得商榷。
1、“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收入具有无偿性”的说法不妥。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政治》高中一年级(下册)教材,对税收无偿性的阐释是:既不需要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确实不需要直接返给纳税人,但国家获得的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却是以国家作为国有企业资产的出资者,或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投资者为前提的,还要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或破除倒闭的风险,是需要付出直接代价的。因此,这显然不是无偿的。
2、“国家机关的收费具有固定性,但它以国家机关向付费者提供服务为前提,所以,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其中,不具有强制性的说法的推论不科学,且不符合实际。首先,具有固定性和以提供服务为前提,并不排斥强制性,二者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户口登记的收费是不能不缴交的,因为公民不能不登记户口,这也是一种强制性。其次,国家机关的收费对于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的对象而言,是具有强制性的。因为,国家的有关收费,不是与收费对象进行自愿的等价交换,而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收取的。如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生产经营管理以至市容管理、机场建设费的收费等等,无不如此。同样,税收的强制性也是针对税法的适用对象——纳税人而言的。由此可见,国家的收费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3、“罚没收入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但对纳税人来说不具有固定性”的说法不准确。罚没收入是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罚款或没收财产(资产)的收入。这一收入虽然不返回给罚没对象,但国家却需要付出直接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罚没对象对国家、社会资产的非法占有、毁坏(如贪污、破坏公共财物),或对社会秩序、自然环境的破坏(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乱砍滥伐树林),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这个代价是在国家机关执行罚没之前付出的。可见,不能简单地说,罚没收入具有无偿性。此外,罚没收入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教材对税收固定性的解释是:指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收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不经国家批准不能改变。依据这一解释,国家机关的收费显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因为国家有关机关是依法对罚没对象执行罚款、没收,没罚的对象及其数量是由执行罚没之前就已经制定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当然,没收财产只是从质上固定,无法从量上固定,因为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对象的财产是各不相同的。总之,国家机关对相关对象执行罚款、没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我国当前反复强调依法治国的情况下,执行罚没的行为决不能随意实行。
由此可见 ,税收与上述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区别的应该是: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固定性,但不具有无偿性;国家机关的收费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但不具有无偿性;罚没收入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固定性,但不具有无偿性。在国家财政收入的形式中,只有税收同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因此,税收同时家具备的这些特征也是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此外,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说的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征中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它只是说国家取得的税收收入不需要以资金的形式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和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代价,而不是绝对的“无偿”。例如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征收的税收归根到底是为广大人民和纳税人的利益服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