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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惩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10 9:39:45

  

                 谈谈惩戒

   当前,赏识教育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诚然,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赞赏和鼓励,也离不开教师的表扬和赏识。但片面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现在根本就不敢管。关注我们身边的赏识现象,发现一味的赏识使我们的孩子越来越脆弱,经不得批评,心理承受能力极差。教育本身就有赏识有鼓励,也有批评有惩戒,这是一个规律。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该赏识的要毫不含糊地赞赏,该惩罚时也不能姑息迁就。赏识能激发孩子的自尊自信,激发孩子的潜能;管理惩戒能让孩子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培养孩子的责任心。  

   提起“惩戒”,很多老师谈虎色变,避之惟恐不及,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是错误地把“惩戒”同“体罚”混为一谈。体罚学生固然不对,但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还是应当的。因为小孩子自制能力较差,所以他们需要老师的正确引导,但对于那些比较顽皮的学生,单靠说是不行的。因此,很有必要穷源溯理,以正视听。

  听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经过玩具部,看见一匹木马,孩子一跃而上,前摇后摆,再也不肯下来。可那木马不是为了出售,只是商店的一个陈设。店员们叫孩子下来,孩子不听。母亲叫他下来,还是不听,说带他吃肯德基,依然不听任凭许下什么愿望,总之一个态度,就是不听。当时形成了一个僵局,最后一个店员说:“百货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家正好在,我们让他下来想想办法?”专家从楼上下来,问明原由,轻轻地走到孩子身边,附耳说了一句话,孩子像触电一样,连忙下来,牵着母亲的手仓皇离去。事后有人问专家到底说了一句什么话,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要是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
  专家不愧是专家,所实行的方法的确是立竿见影。这也说明一个道理:惩戒是必要的。萧伯纳说:“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如果每个学生都能用语言来教导他们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那么我们这个世界上将不再需要监狱。然而世界上不是每个大人都懂道理,也不是每个孩子都听你讲的道理!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就应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矫正他们错误的做法和观点。理治君子,法制小人。这话讲得很有道理,同样适用于当前的教育。

  目前社会上对惩戒的看法有偏差,有些人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教师正常的惩戒教育也变成了体罚,在这种社会大气候下,许多教师陷入困惑。学生犯了错误就不能惩戒吗?惩戒怎么就成了体罚?其实,惩戒和体罚两者完全不同。

  惩戒,是指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它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而体罚是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学生的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通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和侮辱学生人格的言行,它以惩罚为手段,以侮辱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结果。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我们应坚决摒弃体罚,这毋庸置疑;但适度的教育惩罚在教育活动中是必要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惩戒权首先来自学校,教师是执行者。学生有义务服从教师的管理,教师也必须合理使用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不是对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因此,我们认为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另外方式的教育。惩戒可分为事实行为之惩戒,如训诫,叱责,罚站,罚值勤().法律行为之惩戒,如退学,休学,警告等。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之惩戒权并无规定,学校或教师是否有此权,以至引起讨论。其实,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许不许惩戒”,而是“如何惩戒”。面对某个学生的具体行为,怎样划定该不该惩戒这个界限和用怎样的惩戒方式与程度才算是“适度”,很让教师伤脑筋。如果有了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法规,惩戒还是很有必要的。而惩戒与体罚有时也的确让人难以区分,甚至有些教师根本就没有把惩戒和体罚彻底区别开。拿报纸上披露的一则体罚学生的事件为例: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孩子平时特别调皮,一次上课捣乱,体育教师罚他在操场跑20圈,跑到最后孩子摔倒了,累得昏了过去。经医院抢救才慢慢恢复过来。如果单独从外在形式看,跑步是一种体育锻炼的方法,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强度下,对人体有益,就属于体育锻炼。如果像报载所说,在操场上跑20圈,累得昏了过去,这就属于超负荷运动,会严重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就属于体罚。

  
  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这个处理涉及如何对学生进行处罚的问题,处罚进行得合理合法,就是合法管理,就不应属于体罚的范围。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认可。教育目的的实现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持久的过程,因为教师所面对的是一群个性各异、生动活泼的孩子,他们年龄小,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既需要教师春风化雨般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在教育过程中,总有个别学生不仅胸无理想、不愿学习,而且经常违反校纪校规,损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这就要求教师行使惩戒权,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予以纠正。因此,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是合理的。

  
  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在我国原是以行政命令明文禁止,但对体罚之方式并未有明确界定,根据学者之研究,大抵可分为四类:
 
   ●鞭打:诸如打手心、打臀部、打耳光。    

   ●维持特定姿势:诸如长时间罚站、半蹲、罚举重物。  
   ●激烈运动:诸如罚跑步、伏地挺身、青蛙跳。  

   ●过度从事特定行为:诸如过度罚劳动服务、过度罚抄课文。

 

  在大张旗鼓宣扬赏识教育的今天,再提“惩戒”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惩戒作为一种古已有之的教育手段,其存在自然有它合理的一面。首先,学生是未成年人,年龄小,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在其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的过程中,外来的强制性规范不可避免;在其走向自律之前,他律是必经途径。

  
  个体的社会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其中必然存在着多种失误,单一的赏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惩罚的存在是必要的,符合教育活动发展规律;其次,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当学生知道自己犯错误时,内心都有要接受惩罚的准备,这是一种心理需要,即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取得心理平衡。只有那些年纪很小的孩子或是社会化程度较低的人才会选择逃避责任,教育惩戒具有矫正功能和威慑功能,它的意义就在于巩固了学生对规范的认识,培养学生的是非观念,形成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使学生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它也是一种挫折教育,能帮助学生正视自身错误,并改正错误,磨练学生的意志。

     

   教育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用中医之说比喻教育惩戒最形象准确,那就是扶正祛邪。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作为教育的艺术之一,教育惩戒与体罚截然不同,这是因为它不是出自恨或是虐待狂之心,而是出自博大且浓浓的爱。
   由此看来,在大力倡导尊重教育的今天,广大教师认真区别体罚与惩戒是十分必要的,从而使惩戒教育在学生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彻底消除体罚学生的现象。不过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惩戒与体罚的尺度和标准不太容易把握。我们期待国家尽快制订有关法规,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国家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所以我认为教师应该有惩戒权,这是一种公认的权力,是我们社会赋予学校的管理职能,学校的老师履行这种权力有其合法性,有法律依据。但这个“法”怎么立?应该具体到“与同学打架一次,可执行某某惩戒方式”这样可操作的程度。
 

  

  教育需要赏识,也需要惩戒;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赏识,也需要惩戒。推行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尽可能地以平等的姿态与孩子对话,给孩子创造宽松自由的氛围,这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所追求的教育境界。但在实际教育工作中,当对有的学生单纯讲道理难以奏效时,适度运用惩戒手段也是必要的。教师惩戒权的行驶需要掌握一定的尺度,而这种尺度的根本在于:重视学生的人格尊严,促进身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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