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教育工会
榕委教育工委[2007]28号
关于评选2006年度福州市
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会,市直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和在榕部分省属中小学校及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市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今年教师节表彰一批福州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对象及名额
评选范围对象为福州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含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和在榕省属中小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和教育事业单位2006年在职在册的教职工。表彰名额700名(名额分配见附表)。市直属学校领导的评选指标不占学校名额,在各校申报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单列择优推荐。省属学校领导一并在下达的指标内参与校内择优评选。县(市)区学校领导的推荐人数应控制在推荐总人数的15%以内。处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廉洁从教;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广大师生赞誉的教师。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进行教育创新,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职责,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或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
三、评选方法
1、奖励工作应面向基层,并向教学第一线人员的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职教教师倾斜,向农村、山区、海岛学校的教师倾斜。要注意广泛性并兼顾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各年龄段、男女等均应有适当的比例。不能因新增评选百名农村优秀教师而减少分配农村学校的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指标。
2、市属民办学校各类评先项目指标单列,凡学校在岗、在册人数在200人以上,可推荐2名,200人以下,推荐1名,最后择优评选。若人事关系仍在公办学校的教师,应参加公办学校评选,而不得参加民办学校评选,否则取消评选资格。
3、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由教职工民主推荐,党政工研究,经教代会(教工大会)讨论通过。县(市)区学校由当地教育局、教育工会组织评选,审核上报。2001年以来已获同级别以上(含同级别)先进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4、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会、各学校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定推荐上报人选时,应分别征求本教育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有关部门意见。校级领导和教育局领导的评选推荐,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要在本单位公示5天,公示内容必须包括评选范围、条件和方法,被推荐人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教学工作量或行政工作有关情况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在上报人选时,都应说明公示情况,对反映的问题,如认为不影响评选的,应附调查核实材料。
四、材料要求
1、填报《福州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申报表》一式一份。可直接从市教育局公文网、市教育工会网上下载。
2、各单位(学校)要填报推荐人选简明表一式一份,县(市)区同时要填报推荐审查报告一式一份。
3、推荐工作应于4月底前完成,申报材料应于5月中旬报送市教育工会。
附件一:名额分配方案
附件二:推荐审查报告
附件三:先进工作者简明表
附件四:福州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州 市 教 育 局
福州 市 教 育 工 会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