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大附中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我校“十一五”规划中加强学校各项制度建设的精神,在严格落实《福建师大附中教学常规》的基础上,为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学校负责人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因过失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也称一级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因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也称二级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也称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l、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学生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的;
3、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
4、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5、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人格、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
6、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
7、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达三节以上的;
8、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私利的和上班时间脱岗从事第二职业的;
9、以上情形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一级事故的,可根据情节视为二、三级事故,按二、三级事故处理。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上课迟到3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却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态度恶劣的;
3、主考、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开考时间为准),或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的;
4、由于监考教师的失误,造成考试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相符;
5、未按标准判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
6、在期末考试中,监考人员不按规定收取试卷,造成试卷装订混乱;或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的;
7、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的;
8、不及时检查、报告、修理与教学有关设备、设施而影响教学工作和考试
9、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10、以上情形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二级事故的,可根据情节视为三级事故,按三级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l、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进度表、教案本、听课本、质量分析表等材料达两周以上或教研组检查上述材料出现严重缺漏或差错;
2、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的;
3、未能坚持候课制度,教师两分钟预备时间未能到班候课;
4、教师在上课时间接听或拨打打电话影响教学秩序的;
5、教师己事先请假(无特殊情况应提前半天),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课堂达15分钟以上的;
6、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即使通知有关的班级和教师,影响教学秩序;
7、未能执行课堂教学开放制度,无故不让教学巡视人员或教务处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的;
8、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课后五天之内)返还给学生;
9、以下教学违规行为累计达3次,视为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未能课前点名并即时填写当日出勤表;
(2)提前上课、拖课或没有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以年段和教务处检查登记为准);
(3)无故不参加集体备课和教研活动;
(4)未经教务处或年段批准,擅自占用自修课用以上课、集体讲评等;
(5)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考前二十分钟未到教务处领取试卷;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第八条 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各年级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大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的,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失、挽回损失的,可减轻处罚。一级事故由主管副校长认定,其他事故由教务处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相关单位(处室、年段、教研组)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l、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由所在年段。教研组和部门给予公开批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不参加本学年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人员,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发责任人当月校内津贴及年终奖(即第十三月工资)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不参加本学年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有行政职务者停岗检查一年。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并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扣发三个月的校内津贴,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不参加本学年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涉及称职评审者推迟一年参评,不涉及称职评审者高职低聘一年,有行政职务者撤销行政职务。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5、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三个月奖金及年终奖(即第十三月工资),年度考核不称职。
6、对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所在年段、教研组、部门将给予全校批评,并追究相关年段、教研组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7、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应通知事故责任人本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负责事故处理的上级领导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年段、教研组或部门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等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年段、教研组或部门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等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主教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