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大附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决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代表性、确定职权和组织原则的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它的决定、决议对全体教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由教育工会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可以保证它在闭会期间也能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沿着教育改革的正确轨道,把学校办好。
第四条 福建师大附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福建师大附中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和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资调整实施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在全校范围内,审议学校的经费和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并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建议。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的制度,根据其在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分予以实施。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工作,保证学校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福建师大附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所有正式代表均以教研组、科室为单位进行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五人选代表1人,在代表总数中教师所占比例不少60%。应当把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工作中有创见的同志选为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代表资格,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含长期临时工)均有当选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深入学习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协商产生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落实,并要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相近教研组、相近科、室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出负责同志。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小组会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表会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下列工作: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
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召开大会。
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小组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代表组负责人会议或组织有关代表讨证,提出意见。
保障代表的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有不够完善之处,在今后的施行中,根据学校精神和全体教职工的意见,将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条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