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准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正确的政治方问,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声誉、氏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二、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区分善恶美丑,明辨是非曲直,敢于同社会不良行为作斗争。鼓励和提倡见义勇为。
三、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从教,无私军献。未经组织批准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第二职业。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不得歧视残废学生、后进生;注重发挥学生潜能,反对片面追求升学率。
五、注重总结教学经验,更新知识观念,优化知识结构,严谨治学,精益求精,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六、端正教学态度,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答疑和管理班级;切忌不懂装懂,敷衍搪塞,反对得过且过,误人子弟。
七、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改进工作方式,建立平等、互助、融洽的师生关系。
八、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摊派、收受财物;不得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未经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课外读物、辅导资料与音像制品;反对利用学生进行促销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学生家长的关系谋取私利。
九、在公共场合保持良好的师生形象,做到“三不四坚持”,即不浓妆艳抹,不穿奇装异服,不恶语伤人,坚持讲普通话,坚持写规范字,坚持整洁着装,坚持礼貌待人。
十、坚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抵制腐朽、堕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革封建陋习,树文明新风,不赌博,不酗洒,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加强个人修养,做精神文明建设的楷模和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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