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人员离退休时其提租补贴应重新计算,为退休工资基金部分的5%;计发尾数有角分的,四舍五入为元;提租补贴基数一般情况每年1月份调整。
2、在职时的(保留工资+工资标准+30%津贴)*享受比例+教护龄+特级补贴=基本退休费。
3、退休费发放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尾数有角分的,四舍五入为元。
4、1998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仓山区为260元;(福州仓山区)
1999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仓山区为300元;(福州仓山区)
2000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仓山区为350元;(福州仓山区)
2001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仓山区为380元;(福州仓山区)
2003年1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仓山区为400元;(福州仓山区)
2005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仓山区为470元;(福州仓山区)
2006年8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仓山区为570元;(福州仓山区)
5、关于死亡抚恤金问题:闽人发(1998)187号;闽人发(1999)125号;闽人薪(1996)39号
(一)丧葬费(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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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属补助费: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按60%,农业人口按55%;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按50%,农业人口按45%;(离休人员的遗属指夫妻父母,不分城镇与农村,其定补统一按200元;遗霜月退休费低于200元的,定补为不足200元部分)。
(四)一次性抚恤金(因公为基本工资的40倍,因病的为基本工资的10倍,离退休人员以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作基数计发)。
(五)见习人员因公死亡的可按正式职工因公死亡待遇;非因公死亡的,可发给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丧葬费和5个月的一次性困难补助,其遗属不享受定补待遇。
(六)工作人员死后,其满16周岁以上的子女考入各全日制学校,定补待遇一般享受致18周岁,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发放至大中专院校毕业。
(七)不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新生子女随父(母)再婚,形成供养关系,不再享受定补。
(八)无直系亲属的孤身遗属,可适当提高10%。
(九)符合条件的遗属因角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停止享受,缓刑期满后,符合条件仍享受。
6、从2001年1月起工作人员福利费由原来的2元提高到15元 |